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。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。
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.6.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。对于有吊顶的空间,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%时,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。
材料
5.1.2.1 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。
5.1.2.2 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.8mm,其熔点不应低于750℃。
5.1.2.3 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.0mm,其性能应符合GB 25970的规定。
5.1.2.4 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,纬向不应低于300N,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 8624A级。
5.1.2.5 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,其性能应符合GB 15763.1的规定。
测量防烟墙垂直墙的搭接宽度。用两块或两块以上的织物缝制卷帘式烟幕的烟幕时,搭接宽度不得小于20mm;当单个防烟竖墙宽度不能满足防烟隔断要求,且采用多段竖墙搭接形式时,卷帘式防烟竖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,翻板式防烟竖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0mm。实测宽度的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%。